企业及商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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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3855 发表日期:2009/10/30
原来申请驰名商标的基础条件必须要求是各省、直辖市或自治区评定的著名商标,经各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推荐,现在已取消该要求;现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开始实施以后,驰名商标的认定办法改为个案认定,即商标局不再主动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评审,而是各个企业在产生商标争议时主动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的认定请求,并由商标局作出最终认定。而司法认定则是在发生侵权争议时向法院申请驰名的认定请求。现在,无论是行政认定还是司法的认定将不再颁发证书,行政认定颁发行政裁定书,司法认定签发判决书。
一个商标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第一、实质条件,即商标自身达到驰名的程度,也就是依照有关法律该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第二、形式条件,即申请人必须向商标局或法院提交一份足以证明自己的商标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认定材料,商标局或法院将依据该材料来确定该商标是否符合驰名商标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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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期以来驰名商标认定的实际情况看,申请驰名认定的商标应在至少已经在10个以上类别中申请过,也即是在驰名商标的申请上还是要求申请商标在各相关类别注册、在其它行业的注册保护。
另此,新的认定规定中虽然未要求企业在行业内的排名,但最好连续三年在同行业(譬如男装,女装,西裤,毛衫等行业)中产量、利税等排名前二十名内,这样条件的商标比较容易完成申请。